明朝制度
1.中枢官制
朱元璋早在收复集庆、受封成为江南等处行中书省平章时,便开府治政,当时江南行中书省下设钱谷、礼仪、刑名、营造四部以管理民政的方方面面,并设置江南行枢密院以管理军队,到1361年朱元璋改江南行枢密院为大都督府。
1368年明朝开国后,国家制度建设加快,朱元璋设置官制以“远稽汉、唐,略有损益,亦参以宋朝之典”为原则,同时出于拿来主义和方便参照的想法,部分大元大蒙古国的官僚系统设置也被明朝拿来构建自己的官僚体系。明朝以金陵为南京,以开封为北京(1378年废除),中枢在南京并填燕雀湖以修建宫室。初期在中枢处,设最高行政机构中书省,中书省不设中书令,其长官为左右丞相,且相比蒙古人的中书省,明朝的中书省权职被削,完全不能干预军事、司法。最初担任中书省左丞相的是明朝开国文官之首、封宣国公(后改韩国公)、弘光朝追谥襄愍的李善长,任右丞相的是徐达,中书省另有左、右丞,参知政事,中书舍人诸职。

中书省管辖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并设御史台以监察百官,设大理寺以负责刑狱复核。此外设立三公三孤——太师、太傅、太保和少师、少傅、少保作为虚衔以奖励文臣。还设翰林院作为最高学府,设国子学以负责培养后备官员,1382年国子学改为国子监。到了朱元璋执政后期,由于君臣矛盾所衍生的“胡惟庸案”,朱元璋在1380年废除了中书省,史称“洪武九年汰平章政事、参知政事。十三年(1380年)正月,诛丞相胡惟庸,遂罢中书省。
其官属尽革,惟存中书舍人”,六部直接与皇帝本人对接,为此六部尚书官阶升至正二品;此外御史台也在1382年被废除,两年后明廷以都察院替代御史台的职责,督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下设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又依地方布政司之数分设监察御史,巡按州县,专事官吏的考察、举劾,故督察院为最高监察机关。另外朱元璋为了保证有人劝谏皇帝,遂专门设立六科,分别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任职者官名给事中,这些给事中就是大名鼎鼎的言官,他们有权对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衙门,从皇帝到百官,从国家大事到社会生活,等方方面面进行批评,皇帝不能阻止他们。另外明廷还设置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等负责养马、御膳、礼仪等特定工作。晚年朱元璋曾评价自己所创造的明朝官制“我朝罢相,设五府(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等衙门,分理天下庶务,彼此颉颃,不敢相压,事皆朝廷(指皇帝)总之,所以稳当”。
2.地方官制
地方上,明朝对蒙据时期凌乱的地方行政体系进行了革新。从1362年到开国前,朱元璋依次在所占据之地设立行中书省作为治理地方的机构,长官为行省平章政事。虽然朱元璋所设的行中书省名字和官职上看与大元大蒙古国的相近,但尤其在辖区划分上却尊重汉地地理人文,如将汉水流域划入湖广行省,还全面废除了行中书省的军事职责和司法职责并将此职归于大都督府和监察道,由此可见朱氏的行中书省是单纯治理地方的民政机构而非蒙古人殖民汉地的牢笼,其后从后宋到明朝时所新设的行中书省之省边界也成为了日后汉地省份划分的参照或沿用至今。

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又在河北、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等地设置行中书省,后共计有山东、河南、北平、陕西、山西、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四川十二省,辽东的州县均隶属于山东,南京所在江淮之地设直隶直辖于中枢。1376年,明廷对地方官制进行革新,行中书省被改为承宣布政使司,长官更名为左、右布政使,布政司的职能基本与行中书省重合。布政司以下,明廷废除了路一级行政区划,将所有的路更名为府,一府长官曰知府,并保留一些州,一州之长官曰知州,有些州与府平级,有些州是府的下级。
府、州以下为县,明廷对县级行政设置为“定各县为上中三等,税粮十万石之下者为上县,知县从六品、主簿从八品;六万石之下者为中县,知县正七品、县丞正八品、主簿从八品;三万石之下者为下县,知县从七品、丞簿如中县之秩典史俱省注。”此外在边疆地区例如辽东、甘肃、西南和漠南等地,设立了军民合一的卫所作为行政单位以管辖地方,一般而言,这些卫所所在地是汉族聚居区,以外的周边地区是异族活动区。
唐宋时期,行政区划为道-府、州-县和路-府、军、州-县。女真入寇后,基本不变,但会在边境设立行尚书省作为派出机构管辖各路府军州。蒙古入寇后行政区划进一步复杂,大体上形成了行中书省-路-府-州-县五级制,机构冗杂至极。大明光复后,废路为府,裁并州、县,大体上形成了布政司-府-县三级,也有少部分地区存在布政司-府-州-县,或布政司-州-县、布政司-州的情况在。
3.兵制
明朝开国以后,武将地位崇高,开国主要公侯大都是朱元璋的部将,文官中唯有文臣之首李善长和谋士刘基、文士汪广洋等被封爵,明廷封爵以军功为准,非大武功不能封爵。明朝中枢管理全国军队的机构是大都督府,大都督府早在朱元璋还是后宋江南行省平章时便设立,初设大都督,以侄子朱文正任之,但朱文正试图勾结张士诚谋反,于是朱元璋软禁了他并其后废除大都督一职而改为左、右都督统领军队,大都督府府事要受中书省指导,避免军方实力做大,但即便如此大都督府依旧权职及重,不仅能管理卫所兵马日常操练,还能军议谋划出兵作战。

1380年,朱元璋对大都督府进行改制,改为五军都督府,五军都督府是中、左、右、前、后五个都督府的统称,明廷将全国卫所按地域划分成五个盘块,每个都督府各统摄其一,五个都督府相互互不统属,实则将全国军权一拆为五,且五军都督府也仅仅负责统领卫所、执行皇帝命令,而不能参政、议政和府内规划军事行动,从指挥、管理军队蜕变为仅能管理军队,外加五军都督府内明廷公侯勋贵不在其中任职,军权由此再次被大削。五军都督府下管理遍布全国各个布政司的十六个都司、五个行都司、两个留守司以及其他内地所设各个卫、所和异族聚居区内各个宣慰司、万户所等机构。

都司、行都司、留守司类似军区,在行政层级上等于布政司,即理论上他们与布政司相互互不为对方上级不能相互统辖管理,卫、所是低于都司、行都司、留守司的机构,为前者所统属。明朝的兵制是世兵制,军人有区别于平民的军户身份,每个军户家庭每代人需要出至少一人参军,且军职往往世袭,其他家庭成员则可以考科举做官,而管理这些军户的行政机构正是卫、所,因此卫、所不光是军事管理机关,也是民政机关,凡卫、所之军户的民政事务不受布政司管辖,军户户籍独立于民籍(也有例外,辽东都司内有7000户民户,即受都司管理)。
由此可见,明朝的兵制与唐朝的府兵制和魏晋的中护军世兵制具有相似性。遇到战事,兵部听命于皇帝调军和任命领兵官,领兵官统帅从卫所调发的军队出征,结束后军队返回各自卫所,军权分离,军不私将。都司的主官为都指挥使,另设都指挥同知、都指挥佥事,卫的主官名曰指挥使,另设指挥同知、指挥佥事,一般一个卫下设五个所;一个卫约5600人,所的主官则为千户,另设副千户、镇抚,一个所约1120人,因此所亦称之为千户所。再下则设百户-总旗-小旗。他们既是军事官也是民事官。

军户日常不靠军饷而靠屯田维生,明初由于蒙古人及其仆从汉奸屠杀和兵荒马乱,各地荒芜,空余土地较多,因此卫所都有定额的田土以世袭,军户免除徭役和差役,平时训练、耕作,战时征发出战。明初时全国军屯约有80-90万公顷,此外还有开中法作为补贴,即以盐引换商人往边境边远地区输送粮食,因此明初时政府军费支出很低,朱元璋亦自夸“养兵百万,不费百姓一粒米”,军队如同独立的机构,理论上可以内循环自给自足并担负战事。全国军队按职能分为京军、亲军和地方军,京军驻扎首都,是中枢最为倚重的武力,外地有乱则京军出兵镇压,朱元璋统治的洪武朝时期,京军兵力为48个卫,由于一个卫5600人左右,因此京军共计24万人,且京军也由五个都督府分别管理;到朱棣篡位并迁都北京后(1420年),北京的京军兵力增加到72个卫,超过三十万人。亲军是由留守司管理、直接对皇帝负责的部队,也称侍卫亲军,兵力有12个卫,其中有特务机关锦衣卫,“掌直驾侍卫、巡查缉捕”,从事侦察、逮捕、审问等活动,也有参与收集军情、策反敌将的工作,其抓捕、审判、询问活动不受大理寺、刑部等制约。
在洪武朝,由于锦衣卫屡次参与大案,抓捕、拷问太过频繁,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司法活动,于是1393年朱元璋撤销了锦衣卫的建制并焚烧锦衣卫的刑具以示尊重司法,但到朱棣篡位后又恢复了锦衣卫并赋予其旧职权。也是在朱棣篡位后,亲军兵力增加到22个卫,且朱棣以及之后的明朝皇帝们又在22卫亲军外又增加了四个卫和一个勇士营,该部明军系朱棣从天下兵马中抽调精锐骑兵(其中多蒙古兵)所组建而成,统兵官是皇帝家奴-担任御马监提督的太监。除了上述兵马外,剩余明军包括边地之兵都属地方军,无论内地还是边地都要担负屯田和防务双重工作。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天下户1653万2870,口6540万5820”,其中军户人口约325万。
朱元璋本人相当重视火器的装备,在洪武朝对明军的记载中不发如下者“各边自洪武间置神铣、神机箭、火枪等件”、“大同、宣府卫所城池,洪武中原置大小将军、破落户、手把铣、火枪、火炮等器,甚为周备”。朱元璋还亲自规定了水陆两军的火器装备条例,史载“洪武十三年,罢军需库,置军器局,专典应用军器。凡军一百户,铣十、刀牌二十、弓箭三十、枪四十 ”海运随船军器,每船黑漆二意角弓二十张、弦四十条、黑漆砒子箭二千枝、手铣筒一十六个、摆锡铁甲二十、碗口筒四个、箭二百枝、火枪二十条、火攻箭二十枝、火义二十把、茨葵炮一十个、铣马一千个、神机二十枝。明廷在征服云贵并征讨反叛西南夷时就大规模使用过火器,1389年西平侯沐英在滇西定西之战中面对骑着百头战象、拥有来自南亚、缅、寮的弓手、兵马逾十万而滚滚东来的麓川军,大规模使用火铳射杀战象并在敌军战象惊惶奔逃之际集中具装骑兵进攻,同时配合使用碗口铳击毁麓川军营寨,最终将之打的溃败,光敌军人头便砍下四万颗。
4.户籍制度、科举制度
由于拿来主义和政府行政惯性,明朝的户籍制度乃模仿蒙古人的“诸色户计”制度,以职业划分民众籍贯,非皇帝诏令不能更改。但是明朝的户籍制度对人身自由和限制以及户种数量却明显减少。洪武二年(1369年),为了迅速接手被女真、蒙古侵占超过200年的汉地北方,朱元璋下令“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人户,许以原报抄籍为定,不得妄行变乱。违者治罪,仍从原籍”,即对蒙古人按照“诸色户计”对每个汉族百姓划分的户籍身份先登记而不做改变,匠户、灶户等依旧要按照蒙据时期的法规缴税、服劳役。后明廷经过1370年推行户帖制度到1381年推行黄册制度,在勒令民众每户都要对其籍贯、姓名、人口、田宅、地亩等逐一登记并送给户部收藏的同时,对户种分配进行了调整。

明朝黄册
明朝的户种相比蒙据时代的八十多种、涵盖养马、工匠、僧侣、阴阳、驿站、酿酒、种茶等超过八十种大幅度减少,主要为民户、军户、匠户三大种,外附加宗室户、专事制盐的灶户、官绅户,以及自秦汉隋唐宋时代遗留而来的乐户、丐户和奴婢等人口占比极低的“贱户”。民户是明朝人口最多的户种,一般的农民(包括种植桑麻茶叶等往往在蒙据时代要被单独划户的农民)、商人、城市居民都属于这个户种内。军户前述已说过。匠户是被专门限制从事某种手工业的户种,身份世代沿袭,在蒙据时代匠户处境极其悲惨,需要常年无偿服役,家庭纯靠副业才能维生。
但在明朝,匠户从常年无偿服役改为轮班服役制度,史称“大凡三年或二年一轮,使赴工者各就其役而无费日,罢工的得安家居而无费业”,即每二年或三年前往京师南京城服役三个月,其余时间可以自由支配安排经营,到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又设定了五种轮班模式,即五年或四、三、二、一年轮班一次,且轮班期间免除家中徭役。工匠中有长居京城的约4.5万家,由于住在国都因此服役时间长于外地轮班入京的工匠,但是他们会得到国家财政的补助。军队和地方官府也有下辖匠户,他们的待遇也是相似的,政府给钱并往往免他们的徭役。这些对匠户制度的改动尽管不完全,但依旧很大程度上解放了工匠们受到的人身束缚,也促进了工匠们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为明朝前期手工业发展的进步创造了有利条件,也为明朝中后期工匠们实际上脱离匠户制度主要自主经营,政府所得产品往往低劣的情况埋下伏笔。

明朝的士大夫群体相比大元大蒙古国时代所得到的相对待遇明显减少。明朝规定,通过科举考试考取秀才以上的士大夫们能得到一定的赋税、徭役的减免,但由此可见最大的前提条件是成功考取科举。大元大蒙古国时代,儒户身份是世袭的,非皇帝钦定不能改,而蒙古人很少举办科举,儒户由此成为一个没有流动而固化的阶层凌驾于汉族普通平民之上,并能凭借特权肆无忌惮欺压普通民众,但在明朝这决无法做到。明朝科举制度的颁布和召开自1370年开始,朱元璋诏曰“自今年八月始,特设科举,务取经明行修、博通古今、名实相称者。朕将亲策于廷,第其高下而任之以官。
使中外文臣皆由科举进,非科举毋得与官”。明朝科举延续了唐、宋的制度,分为县试、府试、院试、乡试、会试、殿试,分为县试、府试、乡试、会试、殿试。县试是最基础的,由考生所在县的县官主持,通过的考生被称为童生,可以参加府试;府试由一府知府主持,考过的考生被称为生员或者秀才,并可以参加乡试;乡试由各布政司举行,主考官系中枢委派,考过者为举人,而第一名可称解元,从成为举人或解元开始,便有了被任为地方官的资格;会试由中枢礼部举行,在京城考试,各省的举人以及国子监监生都可以参加,考过者可称贡士,而第一名可称会元,一般每次录取三百人,考中者称贡士;殿试由皇帝本人任主考官,在皇城奉天殿前举行,凡录取的人皆名列三甲,其中一甲三人,第一为状元、第二位榜眼、第三位探花,二甲若干,中二甲者赐进士出身,第三甲亦若干,中第三甲者赐同进士出身。

三甲总人数一般在百人以上。考上秀才以后,便能得到一定的优待,可以免除本人徭役中的杂役,举人免本人且附带其他两人杂役,进士可免4-6人,在当了官后,按照官阶往上可依次增加,最多可以免24人杂役,此外做官以后可以优免一定亩数的杂役费用。但是无论劳役和相关费用再怎么优免,明朝官绅士大夫们在理论上都无法免税,田赋理论上必须缴纳,而在蒙据时代,儒户虽然科举途径被限制,但是相关赋税劳役上却明显特权更多。此外,明朝虽然依旧存在奴婢,但是只有被封为公侯的勋贵之家才能拥有,而普通士大夫、官绅之家绝不能蓄奴婢,由此也大大减少了汉族社会中人身依附情况出现的频率。
僧侣在大元大蒙古国治下是特权群体,尤其是藏地的藏传佛教僧侣,在汉地劫财害民屡见不鲜,进能面见大汗干预司法释放杀人犯,退能广造僧庙掠汉民田土以自肥。大贼杨涟真迦发绍兴南宋理宗之墓以劫财并切先帝头颅之颅骨以做法器“嘎巴拉碗”,并且侵占田地二万三千亩,私庇平民二万三千户,仗势勒索金银珠宝,蒙古札牙笃汗亦曾赏赐田土十六万公顷,乌噶哈图汗在位时有样学样又赏赐僧侣田土十六万公顷,出身蒙据时代的朱元璋深恨此事,于是他尽力整顿僧侣。首先朱元璋要减少僧侣人口,夺其田土,洪武六年,朱元璋下令说“释老教行,僧道日多,蠹财耗民,莫此为甚。

下令全国府、州、县止存大观、寺一,僧道并存之。非有戒行通经典者不得请给度牒。又禁女子年四十以下为尼者”,凡僧侣道士不服者则大军清剿,经过明廷整顿,大批僧侣尼姑被迫还俗,地方僧院被拆毁大半,所掠田土归还汉族百姓耕作,1291年蒙古人统计全国僧侣达到21万,道士有30万,而在洪武十七年(1384年),全国僧、道加起来才2.9万人,对此朱元璋还是嫌太多,于是规定度牒制度,宣布凡僧侣必须学习经书通过考试才给发放度牒,有度牒才是合法僧侣,且成为僧侣的年龄下限是20岁,不许僧院阻止僧人还俗。自此祸乱汉地百年的僧侣集团被明廷彻底击溃,百姓终于不受其苦。
5.宗室制度
明廷规定,皇子封亲王,亲王嫡长子立为王世子,长孙立世孙,亲王过世后依次继亲王之位;亲王其他诸子封郡王,嫡长子为郡王世子,嫡长孙则授长孙;郡王诸子授镇国将军,孙辅国将军,曾孙奉国将军,四世孙镇国中尉,五世孙辅国中尉,六世及以下皆奉国中尉,而不会最终降爵为民。朱元璋规定,宗室皇族不能从事士农工商之类的职业,只是坐享俸禄,依照1395年的法令,俸禄以粮食为单位进行计算,明朝亲王年俸一万石,郡王年俸两千石,镇国将军年俸一千石,辅国将军、奉国将军、镇国中尉逐级递减到年二百石,辅国中尉、奉国中尉逐级递减到年一百石。

明朝宗室的爵位不会代代降低,并最终失去宗室身份成为平民,这与唐宋以来的汉族帝国传统截然不同,而朱元璋这么做的缘由是他希望宗室能承担军事义务,他说“天下之大,必建藩屏,上卫国家,下安生民,今诸子既长,宜各有爵封,分镇诸国。朕非私其亲,乃遵古先哲王之制,为久安长治之计”。
于是他将诸子封王安排到全国各战略要地,其中二子秦王朱樉驻西安,三子朱棡驻太原,四子朱棣驻北平,西起河西东到辽东,共安置辽王、宁王,燕王、谷王、代王、晋王、秦王、庆王、肃王九王,九王都居于边塞或近塞之地,往往手握数卫之兵,且边境塞王们掌握的卫普遍建制偏大,兵员或在一般卫的三倍以上,晋王、燕王更是受命指挥边防大军并筑城屯田,包括驻地悬于塞外的宁王在内,晋、燕、宁三王都拥有七八万到十多万大军的指挥权,尤其是燕王朱棣与晋王朱棡,曾号令过蓝玉、冯胜、傅友德等明初名将,且朱元璋为了刻意维持塞王的军力优势以倒逼中枢杜绝未来可能有点权臣把持皇权,于是下令朝廷是否调动亲王驻地的兵马需要亲王们同意,但亲王却可以调动驻地的兵马,这一命令的出发点或许是好的,但是实际发展却令人担忧。

除了九大塞王外,内地开封、成都、兖州、桂林等地也分封了诸位亲王,但直隶之地不封王。明初亲王们都有数卫兵马作为护军,且在驻扎之地修建王城,但是虽然被分封到地方,亲王们没有封地的治权,不能任命官员、收取赋税,更不能擅自招募属官,故理论上亲王们不是坐地诸侯,而仅是地方世袭总兵官,但即便如此明初的亲王出镇制度依旧存在极大的隐患,例如燕王朱棣,在朱元璋生前他便在北平镇守20余年,自明朝开国元勋凋零殆尽后每每攻击蒙古都是他领兵,其亲兵故吏遍布北平周围的府、县、卫军,朱棣在北平周边兵马、官吏中的威望远高于朝廷中枢在当地的威望,长此以往就算亲王们名义上没有地方治权,也将成为事实上的军阀,反噬中枢是迟早的事。
关于明朝分封亲王的军事制度:采取分封制度的原因有很多,有时候是因为中央管理能力在庞大的民族社会面前无法维持,有时候是因为战争需要,前线将领需要极大的自主性,导致这些将领转变成实质上的半军阀,迫使中央以分封的办法进行承认。明朝面对民族社会极其凋敝,北方近乎于无人区的经济社会情况,外加蒙古人依旧存在一定的势力,明廷不得不给前线将领相当的自主权限,以及朱元璋本人出生贫寒需要一定程度上扩大皇族影响力的需要,于是采取了亲王分封地方、塞王领兵屯田的制度,但同时明朝特别注意不给予亲王以民政管理权,故这不失为一种过渡时期的好办法。按照合理的构想,如果汉族民族社会重新高度繁荣且人口大为恢复的时候,亲王领兵分封地方的制度就应该取缔。实际上朱棣篡位后,明朝藩王权力也逐步大大削弱了。
被朱元璋封王的诸子行为举止往往有不法、恶劣之处,在朱元璋为训诫子孙而修订的《御制纪非录》中记载,第五子周王多有杀人、强抢民女的行为,且擅离封地、有野望,因此一度被削爵为民驱往云南;第七子齐王荒淫无敌,打杀军将、官吏达百人,史称“性凶暴,多行不法”;朱元璋侄孙靖江王朱守谦多有违法、奢靡、骄纵之态;第二子秦王行为最为荒唐,常搜集本地与苏杭美女嬉戏并常年大兴土木耗费地方民力来修建王城,甚至还打杀百姓、在王城内滥用私刑,以致其暴毙后朱元璋还下诏谴责他说“尔虽死矣,余辜显然”。《御制纪非录》中没有燕王朱棣的记载,有人认为是朱棣篡位后删改所致,也有人认为是朱棣自身优秀没有犯法过,从朱棣上位后勤于政事、生活用度亦不奢靡来看,二者兼有之。
02明初恢复时期的大事件、大案
1.经济恢复
明初时期,由于蒙古乱政、屠杀与兵祸,汉族大地一片萧瑟,尤其北方地区尤其为甚。依据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的全国人口统计,当时全国6500万人口,其中北方地区的数据为,山东(包括今山东与辽宁两地,辽宁州县等系由山东管理)有546万人,山西(包含今山西与汉族漠南之归绥、集宁等地)有379万人、河南仅282万人、陕西仅(包括今陕西、宁夏、甘肃、新疆哈密地区、漠南河套地区)265万人、北平(仅河北省加北京、天津乃至部分漠南地区)才262万人,北五省(北平、山西,山东、河南、陕西)人口仅有1755万人,占全国27%,远低于北宋末期河北、山西、燕云、陕西、陇西、山东、中原、淮北之地之4700万人口,须知北宋所有之北方远狭于明初之北方。而与此同时直隶(今江苏、安徽、上海相加)有1129万人,人口密度最高的苏南太湖流域人口达632万人,平均每平方千米220人。浙江布政司有996万人,江西有726万人,湖广有432万人,而四川仅131万人。此五个布政司相加总人口总数为3380万,占全国52%,太湖流域的人口抵得上十倍面积的陕西、河南两布政司相加,江南两三个府的半年赋税抵得上北方一布政司一年还多的税收。相比疆土逊色的多但却有2088万户、一点一亿人口的。明初的大明空有辽阔的疆域却严重缺乏人口,全国尤其是北地萧瑟,当时有史籍记载说“燕赵齐鲁之境,大河内外,长、淮南北,悉为丘墟,关陕之区,所存无几”、“庚子,大将军徐达等率师发汴梁徇取河北州县,时兵革连年,道路皆榛塞,人烟断绝”、“耕桑之地变为草莽”。

面对这种困顿的局面,朱元璋为此采取了一系列方式以恢复经济,发展社会。洪武元年,明廷北伐时,朱元璋就想方设法削减赋税、加派和徭役以安南北之民,他对百官说“天下始定,民财力俱困,要在休养安息,惟廉者能约己而利人,勉之”,并诏令“振恤中原贫民”、“免吴江、庆德、太平、宁国、滁、和被灾田租”、“免镇江租税”,并减轻刑罚,示宽于民,有史载曰“己卯,赦殊死以下。将士从征者恤其家,逋逃许自首”,到了洪武三年,他再次“三月庚寅,免南畿、河南、山东、北平、浙东、江西广信、饶州今年田租”。人是社会生产发展的首要动力,没有人就不存在经济活动,长期战乱导致华北地区了无人烟,于是一方面朱元璋下诏将地方人口多寡视为衡量地方官政绩的标准之一,并全力解放奴婢为平民和禁止普通富人蓄养奴婢,勋贵、高官最多蓄养奴婢20人。
另一方面进行了大规模人口迁徙以平衡各地人口,从洪武朝(1368-1398)直至永乐朝(1403-1424),朱元璋及其子朱棣从山西、江南等人口较为稠密的地区迁徙百姓至人烟稀少之地屯田耕种,史称“辛巳,徙苏州、松江、嘉兴、湖州、杭州民无业者田临濠,给资粮牛种”、“官给钱、粮、耕牛、种子,免徭役三年”、“ 召民耕,人给十五亩,蔬地二亩,免租三年,有余力者不限顷亩”、“额外垦荒者永不起科”、“徙山后民三万五千户于内地,又徙沙漠遗民三万二千户屯田北平”,其中较为知名的几次大移民有迁徙江南民众前往淮地,迁徙人口较多的山西民众前往河北、关中、河南,迁徙湖广、江南民众前往四川,迁徙江浙、湖广百姓前往云贵,迁徙江淮、山西、山东百姓前往河西走廊,迁徙漠南人口前往华北,另有山东民众前往辽东的记载,移民皆发放路费、棉衣和安家的钱粮,总迁徙人口达到超过二百万人的规模,到朱元璋统治末期北方地区已经颇有人烟,朱元璋驾崩后爆发的靖难之役再次破坏了华北生态,经历漫长的恢复后,1461年所编撰的《大明一统志》中,关中的西安府与晋西南的平阳府已经是当时明廷年财政税收前五名的大府。

百业农为先,在工业时代以前,农业是各个民族社会最重要的财富来源。蒙据时期蒙古人尤其轻视农业,曾屡辟各地田土为马场或转移他用,本身鲜少统计治下田亩数量、对户籍情况掌握也很欠缺,又因为财政纸币化而轻视粮食产量。朱元璋即位后,因亲眼目睹轻视货币与全盘财政纸币化的危害,一方面开始复兴农业生产,另一方面重新以实物收取农业税并铸造钱币以减少纸币的使用频率(朱元璋时代往往在缺乏准备金的情况下发放大量纸币,因此贬值速度很快,纸币制度在朱元璋病逝后不久就难以维持)。

明廷在农业生产上一方面奖励垦荒,宣布开垦后头三年免税,另一方面实行大规模屯田,明朝人口迁徙后定居之民便是在当地屯田,由此也使得大量原本的无地、少地的农民获得了田土,此外由于明廷实行开中法,宣布商人将内地粮食转运到边地后可以获得盐引,即买盐许可证,因此不少商人干脆出资在边地雇人种地以直接获得盐引,变相帮助了农业的发展,与此同时明廷还大规模兴修水渠、海堤、陂塘等水利设施,史称“凡开塘堰四万九百八十七处”,同时还减少农业税,往往十五税一,至洪武26年明廷当年全国农田总面积达到887.7万公顷,农业税收入达到3278.98万石,相比蒙据时期规模倍数以上。
明初明廷不光重视农业,也重视手工业和其他副业。明初明廷对于种植经济作物的鼓励力度是极高的,特别是桑、麻、棉和枣、柿、栗、胡桃等等。在还是后宋的江南平章政事、吴国公、吴王时,朱元璋便“下令课民种桑。凡农民田五亩至一亩者,载桑、麻、木棉各半亩。十亩以上者倍之,其田多者,率以是为差。有司亲临督率,不如令者有罚。不种桑,使出绢一匹,不种麻及木棉,出麻布、棉布各一匹”明朝开国后,朱元璋又把这一法令推广到全国各地,并且制定一系列鼓励棉花等经济作物种植的奖罚措施,规定凡种桑、麻者,四年后再征税。朱元璋还下令全国卫所屯田军士每人种桑一百株,并随地宜种柿、栗、胡桃等树木,以备荒年。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朱元璋命令工部督劝全国务必要多种桑、麻和木棉,明廷甚至还把种植经济作物作为考核官吏政绩的内容之一。

这些推广举措有效的推动了明初经济作物的种植。特别是植棉,从此成为全国性的事业,并且由于北方地广人稀,气候宜于植棉,河南、河北竟成了棉花的主要产地,成了棉纺织技术较高的长江三角洲的原料供给中心,由此促进了以纺织业为中心的手工业的发展,并带动了商业贸易。由于上述桑、麻、木棉的种植并不实行专卖,因此农民种完上交特定税额后,剩下的都可以自行发卖,这也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增加了市场消费者的数量。在手工业、商业大兴之际,明王朝建立后,朱元璋采取了一系列保护工商业的政策。其一是降低商业税收,其二是匠户改革,其二前述已经说过,此处不表。
蒙据时期,蒙古政府对商业的税收极重,中小商户根本无法承受,因此豪商遍地,反而加剧了垄断进而恶化市场运作,面对这种情况,朱元璋规定“凡商税三十而取一”,同时在洪武六年(1373年),他又“命在京兵马指挥领市司,每三日一校勘街市度量权衡,稽牙侩物价;在外城门兵马,亦令皆领市司”,以此来加强对商业和市场的管理。洪武十三年,朱元璋又裁撤全国税课司局三百六十四处,改由各府、州、县直接征税,此外他还规定还规定书籍笔墨农具、舟车丝布之类皆免税,可谓主动放松政府对商贸的管制,这样既实行轻税政策、征税手续简约以减轻工商从业者的负担,又实行“宽容放纵”的自由政策,到朱元璋执政晚期,明朝经济繁荣的态势已然奠定。
关于明朝的人口迁徙问题政府主导的人口迁徙当然是一种暴政,实际上大部分人都是不愿意被政府强迫着背井离乡的,会造成空前的经济损失和人生命财产的损失。但考虑到明朝充实北方的国防需要,可能这也是一种“必要之恶”。幸运的是明朝自朱元璋以后较少类似强制迁徙行为,这也再次说明了那些指望政府靠强制迁徙开发殖民地行为的不靠谱。
2.民族复仇
民族复仇既是军事上的,也是历史叙事、国家治政上的。是汉民族的需要,也是朱元璋维持统治的需要。在明廷驱逐蒙古人出中原、追杀蒙古汗庭于大漠之际,在内地还存在相当数量的蒙古、色目人群体,且由于战事时有波折,明廷往往需要迁徙或收买边地蒙古、色目人为己用,外加大元大蒙古国继位细致的“诸色户计”制度造就了一大批特权的“儒户”群体,也就是蒙元治下的特权文人士大夫,汉地此时并不清净,因此在明初朱元璋不但需要恢复经受战火的汉族社会,更需要对蒙古人的残余进行打击,在总的对策上,朱元璋对他们采取了暂时的绥靖和统战欺骗,但最终目的是以各种方式将他们消灭。

对于境内的蒙古、色目人,朱元璋在《大明律》规定,“凡蒙古、色目人,听与中国人为婚姻(务要两相情愿),不许本类自相嫁娶。违者,杖八十,男女入官为奴。其中国人不愿与回回、钦察为婚姻者,听从本类自相嫁娶,不在禁限”。由于北汉地过于荒芜,外加需要借助部分蒙古、色目势力搜索漠北蒙古汗庭所在,因此实在不好再对定居的蒙古人、色目人进行报复屠杀,但是朱元璋亦以历史为鉴,晋朝五胡乱华之事不可不以之为殷鉴,尽管蒙古人、色目人人口占比远不
如晋时五胡,可能只有百分之五六,但放任这群人维持本族的社会组织、独立于汉族之外依旧是极大的隐患,因此朱元璋勒令蒙古、色目人必须和汉族人通婚,彻底抹杀自己家族的民族特性而归化进汉族社会中。朱元璋此举对蒙古人颇为有效,原本在北地人口占比极少的蒙古人很快便消融不见,但是对色目人却效果不彰。
漠南与云贵1369年明朝先后打赢沈儿峪大战并发动了蓟北大扫荡而驱逐了蒙古汗庭进而基本取得了漠南草原的控制权,到1381年明军入滇、黔扫灭残余的蒙古势力。这两片土地在当时都不是汉地,主流人口亦非汉族,尤其是云南地区盘踞着数十个民族数百万异族人口。本族人口是控制一片新疆土的最大助力,在漠南地区朱元璋的治理思路是 “自东胜以西至宁夏、河西、察罕脑儿,东胜以东至大同、宣府、开平,又东南至大宁,又东至辽东,抵鸭绿江,北至大漠,又自雁门关外,西抵黄河,渡河至察罕脑儿,又东至紫荆关,又东至居庸关及古北口,又东至山海卫,凡军民屯种地,毋纵畜牧。其荒旷地及山场,听诸王驸马牧放樵采,东西往来营驻,因以时练兵防寇 ”,由此明朝沿边在河套、归绥、大宁、开平等地先后设置数十个卫、所并安排九大塞王镇守。一个卫有军户5600人,加上家属有人口三万,一个所1120个军户,加上家属人口5000-6000,设置一个卫等于移民三万,由此明朝在燕山塞外总共驻扎军民30万人以上,为河北、辽东、陕西、山西等内地地区提供了缓冲,也实土了漠南地区。在云贵,明朝的手段类似,只是移民规模更大,洪武二十六年贵州地区有卫达18个,云南地区亦有15个,三十三个卫即便军户成员并非全数汉族人,也有80万以上的汉族人口涌入,《云南简史》称有十六万户军户入滇,《滇粹云南世守黔宁王沐英传附后嗣略》说,沐英携江南江西汉族250余万入滇,可见入滇汉族人口超百万,由于入滇者多南京人,因此云南不少地区也冠有“小南京”的称呼。对于云南,朱元璋也安排诸侯驻扎当地,驻扎者是朱元璋义子、封西平侯、身后封黔宁王谥号昭靖的沐英。明军不光移民云贵,本身对云贵本地的土著也纵兵杀掠,朱元璋多次下诏给征服云南的傅友德“将那有粮蛮人都打了,取粮用”、“杀的蛮子每畏服了”,傅友德在乌撒痛杀土蛮,砍下头颅三万颗;沐英在南涧河谷地痛击地处瑞丽河谷、不服明廷而进犯的麓川王国,斩首四万,其后又勒索麓川贡献两万马匹。明军在云贵大小数百战,披坚执锐,杀土蛮不下五十万众,这才安定云贵,化异域为汉土。
色目人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包含汉地以西全部族群,其中信奉基督教的群体或残余的党项人、少数吐蕃人很快归化于汉地,但是信奉伊斯兰的群体,包括波斯人、突厥系族群,却因为宗教的强力纽带且明廷未能禁绝其宗教传承而维持了下来,他们世代与汉族通婚因而面貌和日常用语都开始汉族化,但却又凭借宗教成功的维持了自身的独立性,并且通过通婚还将与之缔结婚姻的汉族人一并转化进本族群内,并逐渐形成一个民族共同体,这些人被称为回回,即今天的回族。
由于契丹、女真、蒙古的入寇,汉地不同地区八十多年到四百年内都处在异族统治下。女真人对中原华北实行剃发易服,后来蒙古人入侵,虽然没有勒令更改习俗,但是由于其统治民族的崇高地位,大批汉族人包括江南的汉族人都开始使用蒙古人的名字、穿蒙古人的服饰并且日常生活蒙古化,《明太祖实录》记载道“悉以胡俗变易中国之制,士庶咸辫发椎髻,深檐胡俗。衣服则为祷褶窄袖及辫线腰褶,妇女衣窄袖短衣,下服裙裳,无复中国衣冠之旧。

甚者易其姓氏,为胡名,习胡语,俗化既久,恬不知怪”,蒙据时代怀念宋朝的文人郑思肖也写道“今南人衣服、饮食、性情、举止、气象、言语、节奏,与之(蒙古人)俱化,唯恐有一毫不相似”,面对这种局面,明廷狠下重典。吴元年(1367年),朱元璋发动北伐时在檄文中专门斥骂北方亲蒙汉人“忘中国祖宗之姓,反就胡虏禽兽之名以为美称”,到了洪武元年(1368年)二月,朱元璋诏令“复衣冠如唐制”、“不得服两截胡衣,其辫发椎髻胡服胡语胡姓一切禁止”,明军北伐时,凡地方士绅来见,都要赏赐衣冠令其更换,不久又下令,凡是姓呼延、乞伏、完颜的,都要改姓为呼、乞、完。
洪武四年(1371年),明廷连续发诏书两封,勒令禁止胡礼,官民、长幼相见的礼仪要恢复为汉式揖拜礼,该命令到次年细化为详细规定。胡礼的禁绝范围非常广,甚至连酒宴礼仪都要涉及,在洪武十二年就有山东官员因为在酒宴上行蒙古人的把盏、换盏礼而被惩罚,到洪武二十五年,明廷又令“内使剃一搭(鞑)头,官民之家儿童剃留一搭(鞑)头者,阉割,全家发边远充军。剃头之人,不分老幼罪同”,即凡是留者鞑虏发型样式的,都要被阉割且举族流放。

朱元璋与汉族意识:朱元璋在北伐时颁布的《奉天讨元北伐檄文》中曾提到“自宋祚倾移,元以北夷入主中国,四海以内,罔不臣服,此岂人力,实乃天授”,被后世认为是认可蒙古元国统治汉族大地的证据,但是综合全文来看,这段话只是在感叹蒙古人攻占东亚大陆有如神助,而结合时代来看,这段话更像是用来安抚尚且不能彻底清算的儒户士大夫的工具性用语。朱元璋在对外国使节诏书中的发言更能言明其本人心态:朱元璋赐高丽国书:“元非我类,入主中国百有余年,天厌其昏淫,亦用殒绝其命。华夏泼乱十有八年”;朱元璋赐日本国书:“上帝好生,恶不仁者。向我中国自赵宋失驭,北夷入而据之,播胡俗以腥膻,中土华风不竟。…朕本中国之旧家,耻前王辱,兴师振旅,扫荡胡番。”朱元璋晚年的态度更加鲜明。在听闻蓝玉捕鱼儿海之战消灭蒙古人国家组织后,他说“戎狄之祸中国,其来久矣。历观前代,受其罢弊,遭其困辱,深有可耻。今朔漠一清,岂独国家无北顾之忧,实天下生民之福也。大明开国后不久,朱元璋便下令将蒲寿庚的后代全部打入贱籍,世世为贱民,不得入仕做官。蒲寿庚是阿拉伯旅华商人后裔,其家族在宋末协助蒙古人屠杀宋朝皇族,当时人们认为,这是对蒲寿庚屠杀宋朝宗室罪行的清算。朱元璋一生都践行从文化上到制度上兴复汉族传统,其汉族意识与立场可谓不言而喻。
明朝的礼制、姓氏、衣冠改革效果显著,大体上将汉族社会中女真人、蒙古人留下的文化痕迹一一抹除。也正在明廷扫清胡俗的时候,明政府也开始了对亲蒙士大夫群体的整顿。与一般人所想有所出入,在蒙据末期汉族大革命期间,汉族中民族意识最为蓬勃的不是传统的儒家士大夫群体,而是各类绿林好汉、农民、工匠、各类手工业者甚至豪强、强盗,正是这批人缔造了后宋、明夏、徐宋、陈汉,而传统意义上的士大夫们整体亲蒙,这是因为在蒙据时期,士大夫们被特定化为儒户的身份。
蒙古人科举制度不完善,但是儒户享有的不交赋、不参役的特权并能身份世袭,通过开科举、改定户籍、颁布新税法,这些儒户不单失去了户籍身份和身份世袭的权利,也被勒令缴税承担责任,还要面临其他走科举路线的读书人的挑战,外加明朝早期法纪严明,过往依靠特权欺压百姓巧取豪夺之策再也无法实现,因而内心苦闷,不论后宋时期还是明初都不乏士大夫拒绝明廷征召的记载,如浙江人高平,蒙古汗庭下的进士,在吴王朱元璋灭张吴全有浙江后入海前往山东投到扩廓帖木儿帐下,死后一众儒户士大夫为它做墓志铭并照顾它的家属;又如河南人蔡子英,也是进士出身,明军沈儿峪之战逐蒙古人入大漠后它隐居陕西山中,数年后被明朝官员抓捕送往南京,朱元璋待此獠甚为礼遇,希望它接受明廷官制,此獠却日日啼哭渴求回到蒙古大汗的身边,朱元璋最终耐不得烦将它送到塞外。
不光有士大夫拒绝明廷招募,就连入仕明朝的士大夫如宋濂、刘基等也时有流露出思蒙之情。面对这种局面,朱元璋一方面不断的推进礼俗改革,意图唤醒士大夫群体的“华夷之辨”思潮,另一方面先以举荐制不断征召流散民间的儒士,给予官职,以做拉拢,后到洪武十五年(1382年)后干脆撕破脸对不应招募的儒士进行捕杀。与此同时,朱元璋也对官僚系统内的士大夫进行了一波清洗,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空印案和郭桓案。

经过明初的礼俗改革和朱元璋对亲蒙士大夫的捕杀与对官僚系统的整顿,到朱元璋统治后期士大夫群体已经重新具有了华夷之辨的思想,其中以名臣方孝孺为最,方孝孺曾说“彼夷狄者,侄母烝杂、父子相攘,无人伦上下之等也,无衣冠礼文之美也,故先王以禽兽之,不与中国齿。苟举而加诸中国之民上,是率天下而为禽兽也”,此言等同于彻底抹杀胡人占据汉土称帝建国的合法性。洪武朝以后,明朝士大夫们的民族主义思绪更加旺盛。到了正统朝(1436-1449年),朝中有人提出要重修宋朝历史,因为蒙古人时代同时修契丹人的契丹国、女真人的女真金国和汉族人的宋朝三家史书,史称<span 年刊刻出版的浙江人王洙所著《宋史质》,该书仿照《晋书》,“大旨欲以明继宋,非惟辽、金两朝皆列于外国,即元一代年号,亦尽削之”,将异族三国全部非法化,可谓明朝中后期知识分子民族意识和历史叙事的典型代表。
1376年,朱元璋发现来南京户部核对地方钱粮、军需的官员都随身带了几张盖了官印的空白文书,这些官员如此做的理由是为了防止在京城审核数字发现有不对而要回到地方重新造册进而来回千里奔波,而且这是当时官场不成文的惯例,但国家财税数字本身就应该做到计算精确、一一对应,怎么能为了方便而随便乱改?此事关系徇私舞弊,而这也恰恰是蒙据时代官僚系统做事无规、官官相隐、贪赃枉法的一个缩影,而且相似的事件已经引发了严重的后果,史称“奸吏得挟空印纸,为文移以虐民”、“仕进者多赂遗权要,邀买名爵,下至州县薄书小吏、非财路亦莫得而进。及到临事,辄蠹政鬻狱,大为民害”,这也引发了朱元璋的震怒,于是“主印官员处死,副手以下杖一百并充军远方”,另有千余人受罚。
1385年,朱元璋调查官员舞弊,结果同年三月,经下属告发而查出户部侍郎郭桓利用职权,勾结李彧、赵全德、胡益、王道亨等多为央地官员贪污,他们私吞太平府、镇江府等府的赋税,降低朝廷税收;私吞浙西的秋粮,浙西秋粮本近250万石;征收赋税时,巧立名目,征收多种水脚钱、口食钱、库子钱、神佛钱等的赋税,中饱私囊。

查询结果是郭桓等人总共贪污两千四百多万石粮食。这个数字显然是夸张的,毕竟两千四百万石接近明廷一年财税,但官员承袭蒙据时期习惯贪污腐败却也是事实,于是朱元璋发动大狱,史称“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赃七百万,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此后朱元璋颁布法令,勒令贪污的官员要“剥皮实草”,又规定了汉字数字大写制度,防止记账时随意修改,还在《大诰》中规定,“一出,民有从吾命者。惟常熟县陈寿六为县吏顾英所害,非止害己,害民甚众。其陈寿六率弟与甥三人擒其吏,执《大诰》赴京面奏。
朕嘉其能,赏钞二十锭,三人衣各二件”,即平民百姓能捉拿贪官污吏直接进京面见皇帝,同时还在1398年颁布《教民榜文》规定 “今出令昭示天下,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须要经由本里老人、里甲断决。若系奸盗诈伪、人命重事,方许赴官陈告”地方上德高望重的老人在乡村中担任独立审判官,受理户婚田土等民事和部分轻微刑事案件,避免官府介入,此举充分显示了明廷对乡村、基层自治的尊重态度,维持小政府以确保社会自治,也是朱元璋治国理念的体现。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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