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退休后兼职最新规定,兼职规定新政解读?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不得在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任职,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也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职务。针对此类问题,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认定和处置。

党员领导干部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到企业兼职(任职)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包括限制兼职(任职)范围,时限要求和审批程序,以及对领取薪酬的规定。在具体执行中,需要严格掌握,严格把关。

党员领导干部在离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等营利性组织中兼职(任职)。对于三年后或者在限制范围之外的企业,退(离)休党员领导干部经批准可以兼职。审批程序方面,需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该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或进行备案。

退(离)休党员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需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也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但可以报销工作费用。对于经批准离职后到企业任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可以领取相应报酬。

严格把握主要违纪违法情形是非常重要的。根据《条例》等有关规定,判断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兼职(任职)违纪违法行为的关键在于是否对原任职务的廉洁性产生影响、是否获得组织批准、是否谋取非法利益等。必须精准确认,依法处理。首先,在禁止期限内违规兼职(任职)的情况下,对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企业及中介机构的聘任,或到与原工作直接相关的企业等营利性组织中任职等,已经构成违纪的,应责令其辞去企业职务、限期解除与接收单位的聘任关系等,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留党察看等处分。如果存在违规领取薪酬问题,也应同时认定兼职(任职)违纪行为,违纪所得应当收缴,不再另行评估。次之,对于在禁止期限或者限制范围之外未经审批兼职(任职)的情况,应该责令其暂停企业职务,并立即履行相关程序,根据认错态度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纪处分等处理。再次,对于经批准兼职(任职)但违规领取薪酬的情况,应予以收缴。但离职后到企业任职取酬的,如果并未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没有利用原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非法利益,则可视为合法劳动报酬,不算违纪所得。最后,对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对于在职期间利用职权为企业谋取利益,离职或退(离)休后虚假兼职,或者在实际工作情况下领取的报酬明显高于市场薪酬水平的情况,应当以受贿论处。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科技专业技术人员的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比如高校、科研院所的领导人员,在退休或离职后,经组织批准可以在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兼职,并且可以依据平等协商和合理报酬的原则获取相应的薪酬。但是,需要区分离职或退休的党员领导干部通过无关原任职务的劳务活动获取报酬,这属于一般社会行为,与在具有明显商业性质的企业兼职不同。

党纪处分条例中关于退休领导干部到企业任职的相关规定是颇具挑战的。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并把握其中的关键要点是非常重要的。

栏目主编:李明 文字编辑:王小乐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刘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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