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来源怎么写,创业项目来源怎么写?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吕金马资深律师.合伙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资金来源无疑是承包人不能小觑的条款,攸关承包人的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以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等,能否按时、足额拿到手的问题,是项目各方利益纠葛的总枢纽,项目中各方当事人的爱恨情仇,都围绕着“资金”二字展开。

作为承包方,仅满足招标文件中资金来源“已落实”,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已落实”并不等于已到位。特别是资金来源“自筹”的情形:“自筹”意味着发包人还在四处融资,承包人垫资、带资承包,也可能是发包人“自筹”的范围。

即使政府投资项目,也有资金预算是否获批的问题。

笔者代理的大渡河上游某某水电站,由某县某副县长负责招商,项目仓促上马。

资阳某建司承包后,施工队伍、机械、机具浩浩荡荡,开进施工现场,由于资金不到位,等了两个月仍开不了工,最终酿成纠纷。打了一场官司,得到的也仅仅是入不敷出的一点点补偿而已。

因此,为避免“资金来源”已落实可能产生的风险,合同中有关“工程款支付”的条款,应予特别关注,足够重视:详尽、具体、量化约定付款时间、数额,约定有利于承包人的付款方式等,才能让你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得以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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