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审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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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中,施工项目费用往往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之一。施项目费的提出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从住建部、财政部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可见端倪。根据相关制度要求和实际发展情况,施项目费在纠纷中的争议问题备受关注。
1993年,建标〔1993〕894号文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等四个部分组成,其中施工措施项目的费用属于直接工程费中的其他直接费或者现场经费。
2003年,建标[2003]206号文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将原其他直接费和临时设施费以及原直接费中属于工程非实体消耗的费用合并为措施费,但仍属于直接费的范围。
2013年,建标[2013]44号文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同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在工程量清单中要编制措施项目,措施项目费成为工程造价中的单列费用之一。
措施项目费和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都是建筑工程项目中常见的费用项目。它们的异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定义和范围: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整个工程项目所需的一系列临时性工程或设施所需的费用,如围挡、脚手架、临时供电、临时照明等;而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是指按照工程项目实际施工内容和特点划分的、具有独立工程工作量特性和工程价值的项目工程费用。
2. 核算方式:措施项目费通常是按照工程项目整体的施工周期和特定的临时性需求来核算和管理,费用包含在总投资中;而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则是按照具体工程项目的施工内容和特点进行划分和核算,被纳入工程量清单进行细化核算。
3. 目的和作用:措施项目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施工过程中的临时性需求,保障施工的顺利进行;而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对工程项目的各个具体工程分部分项进行量化、预算和核算,以便于工程管理和成本控制。
总的来说,措施项目费和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在定义、核算方式和目的作用上存在一些区别,但都是建筑工程项目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单列,通常导致承包双方对措施项目费和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在结算时可能会发生争议。虽然措施项目费和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并非完全相同,但在计价和调整方法上也存在许多相似之处。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合理的调整以解决争议。
项目费用由几个独特的组成要素构成,而不是一项统一的工程费用。
从承包人的角度来看,进行施工组织需要考虑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以及企业日常管理费用,最终从中获得利润。措施项目费并没有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特别不同,它也是由这些具体费用构成的。措施项目费是根据造价形成顺序划分出来的,简单来说,首先是根据分部分项工程的量及价格来计算工程费用,然后再计算措施项目所需的费用,因为很多措施项目费是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中的人工费、机械费等费用作为计费基础的。其次,措施项目需要根据施工条件、工程内容以及施工技术和组织来确定,因此在确定实体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条件后,承包人才能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进而确定措施项目及其费用。
措施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单列,是为了满足招投标竞争的需要。这样做可以让投标人在措施项目及费用上展开竞争,从而比较承包人在施工技术和施工组织方面的能力。随着建筑水平不断发展,新的施工技术不断涌现,优秀的承包人可以通过施工技术创新降低施工成本,从而在竞争中取得胜利。
根据《13清单计价规范》,措施项目被划分为总价项目和单价项目。具体规定如下:第5.2.3条明确规定单价项目的计算应参照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第5.2.4条规定总价项目的计算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本规范3.1.4条和3.1.5条的规定计价。本规范的3.1.4条是强制性规定,要求使用综合单价计价。因此,无论是总价项目还是单价项目,措施项目的费用均包括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符合综合单价构成的要求。
项目的措施多样且复杂,很难对其进行准确计量。
以上是《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中包括的措施项目费内容。在各省的清单计价规范中,可能会有一些不同,比如《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J34/T-206-2005)将措施费分为施工技术措施费和施工组织措施费。而《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2018版)则在措施项目费之外增加了不可竞争费,包括一些特定的项目费用。这些列出的项目仅是通用的措施项目,具体的规范可能会因地区而异。
施工前通常很难准确计量措施项目的费用,因为设计图纸不一定能完全确定。随着工程的进行,措施项目可能会被拆除,导致无法事后计量。因此,措施项目的费用往往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估算的,很难准确预测。不同的施工方案会导致相同工程的措施项目和费用有所不同。因此,调整和变化措施项目更为复杂。此外,由于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经常忽略这方面的约定,或者进行简单包干约定,最终可能导致纠纷发生。
承包人可以自主确定措施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分为闭口清单和开口清单。发包人在闭口清单中需承担项目缺漏和数量变化的风险,而在开口清单中,承包人可以自行增补相关内容。根据《13清单计价规范》,措施项目清单必须遵循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并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被认为已经包括了所有必要的措施项目和费用。对于招标文件中没有包含但承包人报价时未增加的措施项目,或者招标文件中已包含但承包人报价时减少的措施项目,以及承包人已经报出总价费用的措施项目,如果在实际施工中由于各种原因发生了变化或费用增加,承包人提出调整和索赔时,发包人一般会主张措施项目是由承包人自行确定并报价,因此应当承担与实际不符的风险。而承包人则主张是因为工程变更导致了与招投标时不同的变化,应当予以相应调整。
4 . 计费方式有多样
合同的价格形式包括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多种。在实际合同中,可能会采用多种计价方式,比如双方签订总价合同,但对于特定工程项目采用固定价格包干形式,或者针对不确定因素较多的部分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这都是可以接受的。
措施项目的计费方式相对较多。其中包括以单价方式计费,针对可以计量的项目确定单位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相似;总价方式,即无法计量,投标人填报总价;费率方式,约定计费基础和费率相乘确定费用;据实计价方式,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确定。虽然许多发包人主张措施项目费采用包干方式,但包干仅指范围和风险的包含,并非绝对固定。在同一工程中,不同的措施项目可能采用不同的计费方式,比如安全文明施工费通常采用固定费率,不可竞争,而其他措施项目一般以单价或总价形式体现。
5 . 措施项目并不随实体工程进度而平均发生
大多数措施项目不会形成实际的工程结构。实际的工程结构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而措施项目则可能会在工程开始之前进行,例如施工排水和降水;也可能会随着工程的进行而进行,例如模板;有些措施项目可能会在工程完成之后进行,例如临时保护措施。有些措施项目需要一次性投入,例如大型机械的进退场和安装,或者临时设施的建设;而有些措施项目则可以在工程的任何阶段进行,例如夜间施工或环境保护措施。还有一些措施项目与工程的工期相关,例如脚手架;而另一些则与材料的使用量相关,例如二次搬运。
因此,措施项目费的使用并无共同的规律,这一点对于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有意义。比如安全文明施工费中,临时设施费是开工一次性投入,安全施工费又是随实体工程的进展而发生的。开工后如果工程变更,实体工程量减少,安全文明施工费需要调减时,临时设施费因为已经投入,故不应调减,其他部分可以调减。
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原则包括: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法,充分考虑项目实施进度、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变更等因素,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进行调整,并经过相关部门或机构审批。
实施措施是保证实体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步骤。一般来说,无论是项目范围发生改变,还是工程数量发生变化,都可能引起实施措施或数量上的改变。然而,这并非必然结果,关键取决于是否会导致施工措施的调整,包括内容和数量的变化。如果这种调整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导致成本的变化。
1 . 措施项目费调整的条件
《13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了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导致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均可以调整措施项目费。在此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两点:
首先,必须进行严格的变更管理,包括书面变更申请、审批流程、变更后的工程量清单和费用计算等相关文件必须齐全、清晰明确。
其次,变更后的调整必须符合实际情况,不能随意调整或夸大变更的影响,应该通过合理的依据和计算来确定调整后的措施项目费用。
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必须在施工方案改变的前提下进行。如果承包人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必须修改施工技术或者施工组织,就需要向发包人提交新的施工方案并获得确认,这是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基础。如果未事先获得确认,将被视为不会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者承包人会自愿承担调整费用。通常情况下,措施项目的变化是由于实体工程变化引起的。发包人下发的变更指令也通常是针对实体工程,因此承包人必须主动提出措施项目变化方案,这与发包人主动发出的变更是不同的。当然,也可能会出现实体工程未发生变化,但措施项目需要变化的情况,通常是由于施工条件出现了招投标时未预料到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更应该提出变化后的施工方案,然后再进行施工。
正确理解包干的含义至关重要。包干并非毫不可变。实际上,任何一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都可以视为包干,投标人所报的综合单价就是针对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位数量的施工费用的包干。综合单价具有约束力,即便事后投标人发现因为自己的原因报价错误,也是不允许更改的。但是投标人作出某个综合单价的报价,是以招标文件为条件的,是有条件的综合单价,不是无条件固定不变的综合单价。当项目数量、项目特征等决定施工成本的条件发生了变化,投标人有理由要求重新确定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中的包干也是如此,需要注意包干的表面和隐含条件。
当工程出现较大变更时,会导致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需要采取较大的措施来适应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坚持承包人的包干责任不予调整是不公平的,也没有合同依据。因为承包人作出包干承诺是基于对合同工程合理预期,而发包人的具体变更指令可能是承包人事先无法预见的。根据《13清单计价规范》第9.6.3规定,当工程量出现偏差超过15%并且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变化时,应当相应调增或调减措施项目费用。
再举一个例子,如果合同工程是以图纸包干形式计价,投标人根据施工图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那么之后如果编制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与施工图不符,投标人就不能要求调整。
调整措施项目费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对原有费用进行适当增加或减少,以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另一种是重新制定费用分配方案,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预算要求进行调整。这些调整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且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沟通和说明。
单价措施项目的调整与模板工程、脚手架等措施项目同样可以通过精确计量,采用统一计量规则,并使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标明综合单价的方式进行。由于单价措施项目计价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相同,其调整情形类似,在实践中也没有其他措施项目费用增加而引发争议。
项目总价的调整是一个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因为目前国家计量规范中没有针对这类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这些项目通常以总价形式包干,并按照“项”作为计量单位进行编制,因此可能被认为不需要考虑实际发生的数量变化。
包干项目中主要分为两类,一种是根据固定费率计算得出的总价,如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费率通常以人工费加机械费为计费基础,不可竞争,进行按实结算,不需要考虑报价浮动率。当计费基础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也应做相应调整。另一种是投标人报的单一总价,承包人在中标后按一定费率计算该措施项目的投标报价,这属于总价措施项目。对于前一种无法计量的措施项目,其总价也是综合单价,若实际工程数量或项目发生变化,导致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则应按比例调整措施项目费用。
措施项目种类多,计价方式不一,调整的规则较为复杂,总的原则是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例如招标时投标人所报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某个措施项目,但承包人未报价,一般认为已包括在其他项目中,事后不能再要求发包人结算该项价款。如果原施工方案没有这个项目,或者有这个项目,投标人填报了价格,事后因为变更或不可抗力增加了新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或者增加了原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工程量,从而改变施工时间和顺序、调整了施工方案,就可以要求新增措施项目或者增加措施项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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